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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陵县实验高中、职教中心教师工作违纪处分条例(2014.12 .1执行)

来源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15-09-18 浏览次数:
  
为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,稳定教学秩序,严肃教学风气,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管理力度,在结合我校实际的基础上,特制定《江陵实验高中教师工作违纪处分条例》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处分原则
学校依照教师工作违纪的程度,分别给予违纪教师一级、二级、三级教学处分,处分级别越高,说明违纪程度越严重。
二、处分界定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违纪教师一级教学处分:
1.教师不服从教学、监考等工作安排,劝说无效;
2.教师坐班、上课、监考、教研会、例会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;(含5分钟)
3.无特殊原因,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事超过5分钟;
4.教师在教学或监考过程中携带的通讯设备发出声响,干扰教学秩序;
5.教师上课穿着举止不文明;
6.不备课上课;
7.不按课程标准要求布置作业,不收、不批改作业;
8.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各种教学计划、材料、成绩等;
9.无特殊原因,教师白天坐着上课;
10.不认真做学生考勤工作,不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;
11.上课时吸烟或者是过量饮酒后上课;
12.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,或不按规定命题,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,或错阅试卷、错评、漏登成绩;
13.未经年级组或教务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,或擅自停学生的课,或者上课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(比如看电影之类)。
(二)有下列情节之一者,给予违纪教师二级教学处分:
1.各类一级教学处分每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;
2.教师坐班、上课、监考、教研会、例会迟到或早退在5-15分钟以内;
3.未经教务处备案,由其他人代课;
4.未经教务处备案,变动上课时间、地点;
5.无特殊原因,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接打电话;
6.批改试卷草率、分数评定随意,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,或丢失考试试卷;
7.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,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,学生违纪现象严重;
8.备课不认真,无授课教案,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,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很差。
(三)有下列情节之一者,给予违纪教师三级教学处分:
1.各类二级教学处分每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;
2.教师坐班、上课、监考、教研会、例会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上(含15分钟)或者旷课;
3.教师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;
4.不按课程标准授课,完不成教学任务和随意删减学时,造成不良后果;
5.未经教务处批准,任意停课、调课并造成严重后果;
6.未经允许,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、无法监控;
7.上课时教师撤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,如会客、接打手机等超过20分钟;
8.对学生打、骂、体罚或其它侮辱行为,致使学生逃学或离家出走,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;
9.因上课迟到、早退或放任自流,造成学生安全事故;
10.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撤离职守,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;
11.没有及时命制考试试卷,影响正常考试;或者考前给学生划范围、指重点、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有关内容。
三、处分条例
上述违纪现象,经教务处核实认定,学校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:
1.一级教学处分:扣发工作津贴20元,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,并责令违纪教师限期改进。
2.二级教学处分:扣发工作津贴50元,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并责令违纪教师限期改进。
3.三级教学处分:扣发工作津贴200元,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,直至调离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岗位。
四、附加处分
教师一年内受到3次一级教学处分或1次二级教学处分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;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6次以下一级教学处分或2次二级教学处分,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,绩效工资不能进入一等;一年内受3次以上(含3次)二级教学处分或1次三级教学处分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绩效工资定为三等,并取消其各种荣誉称号及职称职务晋升的资格,在校内降职降级聘用。
本条例或有未尽完善之处,教务处将结合学校实际酌情予以修改和完善
 
江陵县实验高中
 
2014年12月1日